“新三原則”:“允許”日本在並不明顯有礙維持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情況下出口武器;“要求”政府對出口武器的再轉手條件設定限制,嚴格審查;在能夠確保妥善預防癌症的方法管理的情況下,“有條件允許”出口的武器被用於其他目的或轉給第三國
  日本共同社26日報道,根據日本政府計劃3月出台的武器威剛外接硬碟出口管理“新三原則”草案,日本可以向國際機構和海上交通要道的沿岸國家出口武器,並可通過在海外對美軍修理飛機強化兩國防務合作。
  出口“鬆綁”
  共同社報道,首相安倍晉三正推動內閣下月批准竹北買屋武器出口管理“新三原則”,並打算近期向執政黨征求意見。
  根據25日曝光的住商婚禮顧問公司草案內容,新三原則“允許”日本在並不明顯有礙維持國際和平與穩定的情況下出口武器;“要求”政府對出口武器的再轉手條件設定限制,嚴格審查;在能夠確保妥善管理的情況下,“有條件允許”出口的武器被用於其他目的或轉給第三國。
  鑒於自衛隊將採用F-35隱形戰鬥機預防癌症心得,草案還允許日本參與多國間的防衛品共同研發,並可向原產國交付按許可證生產的防衛品。
  草案還提出,日本可以向國際機構和海上交通要道的沿岸國家出口武器。具體審查執行機構為首相和相關閣僚組成的“國家安全保障會議”。
  國策轉變?
  共同社分析,首相安倍希望以利於日本安全為條件,廣泛允許防衛設備及技術的出口。不過,對比現行“武器出口三原則”,這一47年來的首次全面修改可能使日本戰後基於和平憲法推行的國策發生轉變。
  日本政府1967年頒佈實施“武器出口三原則”,即禁止向社會主義陣營國家、聯合國決議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國家,以及國際衝突的當事國或有衝突危險的國家出口武器。1976年,當時的三木武夫內閣又對上述原則進行增補,實際上全面禁止了武器出口。
  共同社提到,安倍政府推動制定的武器出口管理新三原則中,已經沒有了現行原則的“不得向國際衝突的當事國或有衝突危險的國家出口武器”內容,意味著日本將實質性允許向國際衝突當事國出口武器。
  法新社註意到,新原則草案有關允許向海上交通要道沿岸國家出口武器的內容實質上指向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南亞國家。
  共同社報道,日本可能以“反海盜”為由,著眼於向菲律賓和印度尼西亞出口紅外線感應器、探照燈和巡邏艇等。
  (新華社今天上午特稿)
  (原標題:日本武器出口新原則草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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