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國家稅務局接受上級的辦案委托,組織專案組對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開展了檢查。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是一戶主營開采、加工、銷售高嶺土;開采、銷售油頁岩、褐煤、炭質粘土等產品的工業企業。經對該公司的賬冊、憑證、報表、電子數據等進行檢查,並通過詢問調查、實地調查、函調以及各種證據之間的對照分析,在公安、地稅等部門的全力配合下,檢查組發現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在銷售各級頁岩、岩粉、煤、煤泥等礦產品時,採取將部分不用開具發票的收入不入賬的方式進行偷稅,2006年至2010年期間共少申報銷售收入1.11億元,少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1635.59萬元。加上茂名市國家稅務局對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的其他問題,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合計少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增值稅1701.97萬元。
  茂名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認定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有偷稅行為,決定追繳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增值稅1701.97萬元,對追繳的稅款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的罰款1701.97萬元。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某因涉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等其他刑事犯罪而被法院先期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原標題:賬外經營被罰款17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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